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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核查项目询价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12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拟进行项目前期市场询价工作,请有相关项目经验且具有合法合格资质的公司与我单位联系,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核查项目

二、询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 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询价行为。

三、报价要求

请提供以下加盖公章的有效证明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

2. 被授权人身份证、联系电话。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项目报价单(详见附件)。

四、询价期限2026615900202661717:00,逾期不予接收。

五、询价反馈方式:请询价供应商按要求填写询价单(见附件)并加盖鲜章,在截止时间前送达至指定地点。

六、询价单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

址:成都市双流区棠湖北路一段47205办公室

联系人:卫老师

  话:028-85816202

 

 

附件1:项目报价单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核查项目报价单

 

序号

服务内容

单价(元/家)

合计(元)

1

对双流区2026年度新增的18家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环境守法情况开展全流程诊断和技术帮扶,具体服务要求见附件2。



 

 

注:

1.     总价包含:人工劳务、设备投入、交通、物料耗材、资料整理分析、税费、利润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采购内容所需的一切含税费用。

2.     本次询价仅用于前期市场调研和需求论证,不作为最终采购承诺。

 

 

 

 

 

 

 

 

 

 

 

 

 

 

 

 

 

 

 

 

 

 

 

 

 

 

附件2  项目需求

 

一、技术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要求,结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7号)内容,建立依证排污依法监管机制,通过对企业“体检式”诊断服务,强化对企帮扶,推进落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服务范围。依据《2026年成都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对双流区2026年度新增的18家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开展环境守法诊断,对发现的问题跟踪指导并提供技术帮扶,推动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如遇企业因搬迁、关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开展核查诊断工作,经采购方同意,可进行补充更换)。

二、服务内容

(一)排污单位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开展情况。针对涉及改扩建、技改的排污单位,诊断排污单位是否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行为。

(二)持证情况及持证质量。诊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或申领或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情况;结合国家政策及规定更新、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情况。

(三)按证排污情况。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和相关行业执法规程,重点诊断以下事项:

1.诊断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有通过未经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企业排污口分布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是否一致。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等是否与排污许可副本中载明的许可事项相符。诊断排污单位是否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行为。

2.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诊断。判定排污单位拥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诊断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诊断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诊断内容主要分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及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3.诊断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诊断排污单位是否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有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诊断排污单位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分类并贮存,是否建立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台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依法委托利用处置,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诊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情况。是否定期通过门户网站等信息发布平台公开固废污染防治信息。

5.诊断排污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情况。是否有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是否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有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是否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是否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无废企业”建设,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建立情况等。

6.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7.执行报告的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

8.诊断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执行报告的要求开展执行报告编制工作。诊断排污单位是否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电子版执行报告,是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执行报告。

9.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需要整改事项的整改完成情况。

(四)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诊断和评估,诊断排污单位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是否符合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近2年开展自行监测的频次、因子等内容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一致。

2.自行监测报告数据分析,委托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存在超标情况。

3.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即排污单位是否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完整。

4.根据企业相关环保手续、例行监测报告等材料,诊断是否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五)自动监控设施风险点诊断。梳理重点排污单位所有自动监测点位,对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存在的参数修改端口、记录删除权限等“后门”或软件安全漏洞进行全面诊断。

1.设备操作权限安全隐患诊断: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权限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分级管理;直连方式的数采仪是否可以参与污染物浓度计算。

2.设备参数篡改安全隐患诊断:计算公式的规范性、标准中明确要求较为关键的仪器工作参数是否具有修改功能;对于污染源排放口的尺寸和截面积、污染物测量量程、污染物斜率、污染物截距、烟气流速速度场系数、颗粒物相关校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皮托管系数以及过量空气系数(基准含氧量)、消解时间、消解温度等参数是否具有修改功能;允许修改的参数是否设定了上下限范围限制。

3.操作日志存储安全隐患诊断:排查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日志是否能够正常留存;操作日志是否可以随意改动或删除;操作日志是否会有所遗漏。

4.组态软件或嵌入程序安全隐患诊断:组态软件或嵌入程序是否可修改;组态软件或嵌入程序的修改流程是否规范合理(修改门槛及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规范)。

5.诊断是否有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诊断。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2.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3.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4.台账记录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五年。

5.是否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应急预案。

6.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七)结合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法典等最新要求,针对性提出管理策略及建议。

三、成果要求

2026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以下成果(纸质文件各两份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诊断问题清单,逐一指出企业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二)成都市双流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环境守法情况诊断帮扶报告,对每家企业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帮扶指导情况、整改结果全流程开展分析报告。

(三)针对双流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分别开展1次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培训,提供2份活动简报。

四、安全、保密及廉洁纪律、知识产权要求

(一)安全要求: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全部安全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因项目实施引发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保密及廉洁纪律要求:供应商应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过程中获取的所有相关数据、信息、企业资料、研究成果等材料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允许,不得以任意形式传播或泄露相关信息,否则视为违约,供应商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且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并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同时采购人保留追究供应商侵权责任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如因此导致第三方向采购人主张权利的,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诉讼成本等。本项目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如采用非供应商自主知识产权,仍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合法使用权,且不承担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服务时间: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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